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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县币安——比特币、以太币以及竞争币等加密货币的交易平台法院公布六起滑雪受伤引发诉讼典型案例

2024-08-23 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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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县法院法官常冰认为,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也是此类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她说,一些滑雪场内安全保障措施存在缺陷,滑雪器材老旧化存在安全隐患。滑雪场对滑雪参与者在滑道的选择、滑行中监管和保护措施等采取放任方式,没有安全员进行巡逻、提示和监管。同时滑雪场作为娱乐场所除了有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滑雪场的安全保障义务还包括实际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医护以及防止损失的扩大等。但大多数滑雪场并没有设置医务室,对于事故发生后的相关措施没有及时尽到义务,这也造成了伤者的二次伤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该滑雪场的经营者,应当向游客提供安全的场地及设施确保游客人身安全,因其场地设施原因导致原告杨某在滑雪圈过程中受伤,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虽然提供了体育经营许可证及照片等证明其场地安全,原告自身存在过错,但根据此案审理认定原告冲出雪道系其场地原因所致,故其提出的不承担责任辩解意见不能成立,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返还垫付医药费19000元的反诉请求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杨某各项费用损失共计66110.69元。

  马俊认为,滑雪属于高风险的体育运动,因此滑雪参与者如若要参与滑雪运动时,在进行滑雪前应当主动了解该项运动所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不论是初级滑雪爱好者还是资深滑雪爱好者都应购买滑雪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佩戴合适的雪具及专业的护具。初级者应找专业的滑雪教练进行一定时间的专业训练,掌握基本的滑雪技巧和自我保护措施,再进行滑雪运动。滑雪参与者应当在充分评估自身的滑雪能力后,选择适合自身水平的滑道,遵守滑雪场的安全警示及管理规定,不要盲目自信,违规操作或使用超过自身能力的滑道,此种行为不但给自身安全带来极大地威胁,同时也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

  针对滑雪场经营者,管江新则建议,首先,加强安全保护措施是重中之重,安全无死角,滑雪事故才会少发生。滑雪道路况不符合要求,在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未做好防护工作、滑雪器材老旧化,这些都极易造成意外发生。滑雪场的管理人员应定时对滑雪场场地、设备进行维护、检修。警示牌、安全牌等应摆放在滑雪参与者的醒目位置;滑雪场作为娱乐场所,属于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滑雪场在营业时间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巡逻员、安全员,配备高音喇叭,对于滑雪场中的违规操作应进行及时警告和纠正。应设置医务室,且配备拥有专业急救能力的医护人员,以便在事故发生后能进行及时有效地救助工作,以免耽误伤者伤情。

  原告杨某受伤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1月15日出院,住院29天共计花费医疗费37195.32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支付了医疗费19000元。原告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后,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杨某机体损伤之伤残程度鉴定为十级。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乌鲁木齐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庭审中,被告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该鉴定机构2014年5月16日出具鉴定意见为伤残等级十级,其余不构成伤残。原、被告对该鉴定意见均未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赵某前往被告某冰雪运动公司经营的滑雪场滑雪,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能够认识到滑雪所具有的危险性,发生受伤并造成了经济损失的情况,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风险责任,即应当承担30%的责任。被告公司作为经营者,负有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因被告某冰雪运动公司经营滑雪场的高级雪道旁设置单板跳台没有足够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没有将高级雪道与单板跳台区单独划分,存在导致滑雪者受伤的隐患,而此案中原告赵某受伤,正是由于被告公司设置高级雪道与单板跳台区不合理所致,足以说明被告某冰雪运动公司在安全保障方面未尽自己应当承担的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某冰雪运动公司应当承担赔偿原告赵某经济损失70%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赵某各项费用损失的70%共计77147.55元。

  乌鲁木齐县法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管江新告诉记者,仅2014至2016年,该院就已审理涉及滑雪受伤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1件。近年来,此类案件数量逐年增加,2014年,该院共受理滑雪受伤案件为5件;2015年共受理滑雪受伤案件7件;2016年共受理滑雪受伤案件9件。每年11底至次年3月期间均为各大滑雪场的游客接待高峰期,通常从十一月开始,滑雪场日接待游客人数迅速增长,在此段时间内法院受理滑雪受伤索赔案件较为集中。

  此案原告毛某受伤,是因第三人摔倒后原告未能有效避让所致,系其自身滑雪技术水平有限所致。而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原告毛某摔倒受伤后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并且被告已经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已尽到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滑雪者在滑雪过程中因自身滑雪技术水平有限发生受伤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滑雪场的经营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有悖于公平原则。原告以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被告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毛某的诉讼请求。

  管江新分析认为,滑雪受伤索赔案件大部分都涉及三类:滑雪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滑雪参与者受伤的,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随着滑雪场管理规范和防护设施的日益完善,此种类型案件每年都有涉及但总体呈减少趋势;第三人侵权即滑雪参与者在滑雪过程中被其他滑雪参与者撞伤,滑雪场承担补充责任。此种类型案件占多数,近三年来,该院此类型案件占滑雪受伤索赔案件总数47.61%;滑雪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自身无过错,伤者系第三人直接侵权、或自身原因造成的受伤。对于此类型案件,法院认为滑雪属于高风险的体育运动,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此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并能预见到从事该项运动的行为后果,同时法院会结合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等多方面因素判定滑雪场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滑雪场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则没有过错,无需对参与者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除此之外,如双方在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前提下,法院会考虑到案情及双方的实际情况(包括伤者的损害程度以及双方的经济地位等。)适时基于公平原则,酌情判决滑雪场承担部分补充责任。但近三年来,涉及此类型案件较少,说明滑雪场的安全保障措施仍然存在大大小小的缺陷。

  因被告某冰雪运动公司经营滑雪场的高级雪道旁设置单板跳台没有足够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没有将高级雪道与单板跳台区单独划分存在导致滑雪者受伤的隐患而此案中原告赵某受伤正是由于被告公司设置高级雪道与单板跳台区不合理所致足以说明被告某冰雪运动公司在安全保障方面未尽自己应当承担的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某冰雪运动公司应当承担赔偿原告赵某经济损失70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赵某各项费用损失的70共计7714755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此案中原告所受到伤害是因为被告经营的场地原因所引发但滑雪作为运动项目滑雪者本人也应当预见滑雪所存在的风险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此案按照责任比例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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